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4号
单位/个人:田永伦生物质燃料生产点
身份证号码:5125**********2718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羊毛河高速公路旁
田永伦生物质燃料生产点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羊毛河有生物质颗粒制造厂噪声、粉尘污染严重。2021年12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田永伦生物质燃料生产点建设有破碎机、制粒机、包装机、磅秤等,现场堆存有大量原料,生产点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目前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约134万元。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3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16号)、2022年2月1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2);(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群众投诉情况(投诉1次、2);(7)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1);(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处3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