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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3-51576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2-28 17: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字〔2022〕13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寻甸,分局,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字〔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2-28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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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字〔202213

单位/个人:寻甸武化飞修理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6KH479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化飞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普鲁村委会且买姑村208号

   寻甸武化飞修理店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寻甸县检察院、先锋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到先锋镇大石头箐村至白子村段进行巡查,共同对寻甸武化飞修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修理店有4大只装有修理废机油的铁皮桶、10余只装有废机油的油漆桶、90余只废弃机油桶露天堆存于修理铺左前方,未设置有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置台账记录、废矿物油未进行防渗处理,雨水沟内有少量废机油泼洒痕迹。

我局已于2021年126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说明》、《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2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2022216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1.本人接到告知书后,第一时间积极对现场废机油、废矿物油进行处理,并提供了相关图片资料2.家境困难,两个年幼孩子要抚养,父亲患病需要治疗,鉴于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当事人已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当事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2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19号)、2022216日《送达回执》、关于<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当事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机油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万元整(¥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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