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5号
单位名称:云南明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957727749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亚红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金所村委会哨上村白沙坡
云南明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反映金所工业园区内金所叉先锋方向有家明兴物流,最近陆续拉来煤堆放在场院内,粉尘太大,影响周围住户。2021年12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云南明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场院内露天堆放有大量褐煤,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经查,你公司堆煤场未办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堆煤场实际建设总投资额约60万元。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9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云南明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备案证》、《关于对<云南明兴物流服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寻环〔2012〕145号)》、《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21号)、2022年2月16日《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非生产型)、1);(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不足3个月、1);(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群众投诉情况(投诉1次、2);(7)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县级行政区域、1);(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投诉1次、2);(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1.3万元罚款;
2.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物料(褐煤)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