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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3-51576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2-28 17:3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6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寻甸,分局,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02-28 17:3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6

单位/个人:寻甸博隆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32527773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雪平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普鲁村委会没租哨村双龙潭  

  寻甸博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1年12月1日对寻甸博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寻甸博隆商贸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堆存有黑泥约400吨、有机质约100吨,现场堆存的黑泥及有机质为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入棚。

我局已于2021年122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2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我局递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1.公司堆放的黑泥等是有遮挡围墙的,生产时进行顶部洒水处理,并非完全未密闭,没有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已并非故意露天堆放;2.公司堆放行为,并未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也从未被投诉、举报;3.公司于2021年11月才挂牌成立不久的微型企业,连年亏损,财务状况不好,无力承担高额罚款,并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对你公司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2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15号)2022218日《送达回执》2022年2月25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无投诉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黑泥露天堆放,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违法行为4.8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仟元整(¥4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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