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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3-51302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3-01 15:49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3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3-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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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李周华  性别:      

身份证号 532231198009******

现住址:寻甸县柯渡镇乐朗村委会旧村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2021年12月20日,在寻甸县柯渡镇乐朗村委会乐朗村孙家地处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面积为23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2年5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3、处以233㎡×2元/㎡×466元(肆佰陆拾陆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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