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周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8009******
现住址:寻甸县柯渡镇乐朗村委会旧村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1年12月20日,在寻甸县柯渡镇乐朗村委会乐朗村孙家地处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面积为23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2年5月3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3、处以233㎡×2元/㎡×=466元(肆佰陆拾陆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