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7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朴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8603******
现住址:寻甸县六哨乡马鞍山村委会上大坪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1年7月28日,在寻甸县六哨乡马鞍山村委会上大坪村老唐坟占用林地修建生产道路,经现场勘验,面积为55.3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55.37㎡×21元/㎡×=1162.77元(壹仟壹佰陆拾贰柒角柒分)的罚款;
2、限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