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xd.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55419-202203-51577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3-01 17:3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8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寻甸,分局,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8号

发布时间:2022-03-01 17:32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18

单位/个人:马杰兵煤炭经营点

身份证号码:5301**********1533

地址:寻甸县先锋镇普鲁村委会且买姑村且买姑采石场

  杰兵煤炭经营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021年12月2日对马杰兵煤炭经营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煤炭经营点正在运营,现场建有磅秤、煤炭筛分、煤棚等生产设施,现场堆存褐煤约500吨左右,堆存的褐煤部分入棚堆存,部分露天堆存,露天堆存的褐煤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

我局已于2021122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216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提交了《陈述减免处罚申请》。本人已对临时堆煤点进行清理,没有继续增加堆放,已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一直处于严重亏本状态,望给予免除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当事人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对你当事人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2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11号)2022216日《送达回执》《陈述减免处罚申请》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适用于因影响生态环境被群众投诉的情形)(无投诉情况、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2)。通过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当事人露天堆放物料(褐煤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4.8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万捌仟元(¥4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