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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3-51491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3-08 14:32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11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11号

发布时间:2022-03-0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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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马绍平  性别:      

身份证号 530129196809******

现住址:寻甸县塘子街道塘子社区塘子村**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2022年1月在寻甸县塘子街道团结社区香秧村开挖林地拓宽道路,经现场勘验,开挖林地面积为931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931㎡×20元/㎡×18620元(壹万捌仟陆佰贰拾元整)的罚款;

3、限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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