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 林罚决字〔2022〕第12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荣山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6809******
现住址:寻甸县功山镇羊毛冲村委会倪家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2月19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寻甸县功山镇羊毛冲村委会倪家村大坝箐厂洞烧地埂引发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3000元(叁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市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