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15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7007******
现住址:寻甸县河口镇小街村委会箐田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3月6日,在河口镇营河村委会大营村小房渊林缘边烧杂草和枯树枝,经现场勘验,在小房渊林缘边燃烧火堆2堆。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性质,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