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1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邓福琼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09******
现住址:寻甸县七星镇戈必村委会戈必二村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3月6日,在七星镇戈必村委会戈必二村二甲地林地内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面积为820平方米。该地块属于15林班11小班,地类为其它灌木林地,林种为碳薪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于2022年6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3、处以820㎡×2元/㎡=1640.00元罚款(壹仟陆佰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