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26号
被处罚人姓名: 郑东生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532228196510****** 现住址: 金所街道办天生居委会天生村小街上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3月14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摆宰居委会格莫村天生桥焊接桥梁时未采取防火措施引起森林火情。地类为其他无林木地 ,森林类别:公益林;属3林班69小班,过火面积300平方米,权属为格莫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
2、处以2000元(贰仟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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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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