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28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绍强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5808******
现住址: 仁德街道办道院社区大法古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1993年双龙水泥厂建厂时,在道院社区大法古村集体山林内建盖房屋使用至今。经勘验,面积为59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594㎡×15.00元/㎡=8910.00元的罚款;
2、限期于2022年8月3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