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32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加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6410******
现住址;寻甸县塘子街道易隆社区小鱼田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0年5月,在塘子街道易隆社区小鱼田村小干田开垦林地种植庄稼,经现场勘验,面积为65平方米。该地块属于林班146小班,地类为40,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656㎡×5元/㎡=3280元(叁仟贰佰捌拾元)的罚款 ;
3、责令于2022年7月30前限期恢复林地。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