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33号
被处罚人姓名:余兴兰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08******
现住址:寻甸县柯渡镇大石洞部队房屋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3月8日,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甸县柯渡镇新庄村委会大河边村倮倮坟塘地处开挖林地,经现场测量,开挖林地面积1020㎡。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020㎡×5元/㎡=5100元(伍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3、限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