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34 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贵峰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0129197908****** 工作单位: 昆明龙舟经贸有限公司
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天生桥村委会法子屋**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7年10月和2020年10月期间,两次在联合乡法安村委会新房子村民小组四月八(小地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治理,经现场勘验,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87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6月30日前恢复原状;
2、处以2873㎡×20元/㎡=57460元(大写:伍万柒仟肆佰陆拾元整)的罚款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