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39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金龙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821198108******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冯子营镇下栅子村16组**号
现住址:寻甸县三月三路**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12月,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功山镇尹武村黄萝卜箐砍伐合欢树一株,立木蓄积5.9708m³,属94林班,264小班,林木权属属于功山镇尹武村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林木价值1209.1元X5倍=6045.5元(陆仟零肆拾伍元伍角)的罚款 ;
2、责令补种树木3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