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40号
被处罚人姓名: 鲁志国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0129198502******
地址: 寻甸县仁德镇建设村委会回龙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6年12月17日办理了占用林地手续,平整场地建养殖房,2018年12月场地平整时,在金所街道办金所社区居委会潘所村(陈家山)石岩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改变林地面积3873㎡,属80林班、8、10、13、14、15、16、17、18、19小班,地类: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3873㎡X10元/㎡=38730元(叁万捌仟柒佰叁拾元整)的罚款 ;
2、限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补种树木1293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