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42号
被处罚人姓名: 马普安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03******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塘子街道办塘子社区大路则冲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08年至2021年期间,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塘子街道办坝者社区垂杨柳村老干地山开挖林地扩建养牛场、修建彩钢瓦房、搭建塑料大棚,经现场勘验,共占用林地面积400㎡,森林类别:水源涵养林,林班124林班、小班73小班。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400㎡X25元/㎡=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2、责令于2022年8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