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43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石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6909******
地址: 寻甸县塘子街道办钟灵社区大凹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 2022年4月8日,未经林业行政许可,在寻甸县塘子街道办钟灵社区大凹村古城梁子开挖林地取土,共占用林地面积1865㎡,属169林班,3小班,地类:宜林荒山,森林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865㎡×5元/㎡=9325元(玖仟叁佰贰拾伍元整)的罚款;
3、限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