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44号
被处罚人姓名:郑德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231197412******
地址:寻甸县鸡街镇南海村委会小海嘎村四社**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2月,未经林业行政许可,擅自在寻甸县鸡街镇南海村委会小海嘎村小兴德开挖林地建盖养殖房,共占用林地面积214.7㎡,属56林班、23小班,地类:乔木林地,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14.7㎡X11元/㎡=2361.7元(贰仟叁佰陆拾壹元柒角)的罚款 ;
2、限期于2022年07月2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