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22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寻甸产业园区管委会: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22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22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高效、及时、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有效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寻甸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7〕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6〕207号)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市委办〔2020〕3号)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政府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有关的灾害。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寻甸县境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突发性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五)应急分类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是指岩(土)体在短期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可能发生灾害危及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六)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发生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七)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为4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应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
为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寻甸供电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调动、整合全县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根据需要,按程序调动公安和武警部队。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职责分工
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和终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命令;调动、整合应急抢险救灾力量,决定采取应急抢险救灾措施;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等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
县委宣传部全面掌握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动态,把握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新闻舆论导向,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和防护等知识宣传。
县人武部根据县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寻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重大应急抢险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审批或审查上报和监督检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指导灾区编制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综合保障,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通,保障灾区应急通信和电力畅通。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合理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助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加强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维护应急抢险救灾、道路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撤离或转移安置;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接受、分配、调运和管理。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应急救助及灾后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应急抢险救灾经费,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争取上级经费,及时下拨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为应急抢险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指挥部提供应急防治和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估,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污染事故防治措施,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污染的意见;负责灾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组织开展工程施救和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对灾区建(构)筑物和民房受损情况的应急评估及鉴定;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参与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协调加快灾后重建工程的审批;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和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生活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和技术指导,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水务局根据应急抢险救灾需要,对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实施统一调控和调度;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或修复。
县林草局负责对灾区的林草生产恢复、植被恢复、自救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及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的检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做好景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区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安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干预。
县应急局统筹指导应急抢险救灾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转移安置,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控制危险区源;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各项经费、实施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药品质量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地震资料信息,协助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报送震情、灾情信息,开展震情趋势预测,提出震情判定意见提供指挥部参考。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必要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提请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受、管理、分发应急抢险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寻甸供电局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县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武警中队负责开展受灾群众搜救、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财产,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应急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应急抢险救灾和其他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并负责当地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预报预警制度和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涉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在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在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地质灾害发生或处于临灾状态报告后30分钟内报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2.速报方式。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结合事件发生、调查和处置情况,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方式分为:初报、续报、终报三种方式。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
3.速报内容。初报按照“先报事后报情”的原则,主要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初核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以及发展趋势等情况,填报《寻甸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初报表》和《云南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让日报表》(附件1、附件4)。续报按照“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主要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具体起因、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处置进展、存在隐患以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发生重大进展和出现重要变化(新增死亡或重伤人员、出现重大险情或威胁、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等)时,应在第一时间续报,填报《寻甸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续报表》(附件2)。终报: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总结灾害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等情况,填报《寻甸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终报表》(附件3)。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时,县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一)分级响应程序。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1.特大型、大型(Ⅰ、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务、科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务、科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应急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由相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总指挥终止本级应急响应命令。
(二)应急响应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根据县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先期处置情况,成立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施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灾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各应急工作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1)紧急抢险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公安、民政、住建、水务、供电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灾害危及生命安全的人员;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调查监测组。由自然资源、民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查、核实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现场指挥部。
(3)医疗卫生防疫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卫生健康、疾控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急救队伍,设置急救站,救护伤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交通管理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由财政、民政、科工信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和交通运输、住建、水务、农业、林业、教育体育、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抢修灾区受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灾民疏散和临灾应急指挥、信息反馈以及通信畅通;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指导、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组织修复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7)应急资金保障组。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队伍、乡镇(街道)应急救援志愿者等救援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能力。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应急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以技术支撑单位为载体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调查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应急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5〕24号)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筹措安排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应急排险、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在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由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六、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已动用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结算。
(三)灾情评估总结。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单位和个人引发地质灾害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寻甸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初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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