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47号
被处罚人姓名:唐文清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01291943060******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清海村委会海头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12月份,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清海村委会海头村八号围栏砍伐树木,经现场勘验,被砍伐的树木材积为0.398立方米,树种:旱冬瓜;林班:47,小班:09;地类:乔木林地;林种: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0.398m³×450元/m³×2倍=358.2元(叁佰伍拾捌元零贰角)的罚款;
2、责令于2022年07月30日前补种树木45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