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49号
被处罚人姓名:韩慧芳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30129197509******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所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3月1日,在未办理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村小河山集体林地内擅自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开垦林地面积141㎡,开垦林地属70林班25小班,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薪炭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41㎡×5元/㎡=705元(柒佰零伍元)的罚款;
3、责令于2022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补种树木47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