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5号
单位:寻甸宏宏混凝土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MYPLJ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静宜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迟所村
寻甸宏宏混凝土供应站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寻甸县羊街镇东山水泥厂旁边有一个生产混凝土的搅拌站,该搅拌站无相应资质,也没有环保手续。2022年3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搅拌站为寻甸宏宏混凝土供应站。现场检查时,你混凝土供应站未生产,现场有大量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应当对寻甸宏宏混凝土供应站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