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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6-53949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15 16:33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52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52号

发布时间:2022-05-1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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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王学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231197011******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张所社区居委会水沟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2月6日,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张所社区居委会水沟村小场院(小地名)集体林地内擅自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开垦林地面积326㎡,开垦林地属16林班42小班,地类: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326㎡X5元/㎡=1630元 (壹仟陆佰叁拾元整)的罚款;

 3、责令于2022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补种树木109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