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54号
被处罚人姓名:詹志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6802******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摆宰社区居委会小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3月28日,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金所街道办摆宰社区居委会小村小水井(小地名)集体林地内开垦林地,经现场勘验,开垦林地面积387㎡,开垦林地属8林班22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林种:护路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387㎡X6元/㎡=2322元 (贰仟叁佰贰拾贰元整)的罚款;
3、责令于2022年7月31日前恢复原状,补种树木129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