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5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彭乔花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5604******
地址: 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张所社区马场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1年12月,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张所社区居委会马场村(海心边)在林地内修生产道路,经现场勘验,改变林地面积126㎡,属16林班、33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一般用材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26㎡X15元/㎡=1890元(壹仟捌佰玖拾元整)的罚款 ;
2、限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补种树木42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