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57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先顺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0129196612******
现住址: 寻甸县金所乡张所社区水沟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4月12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张所社区水沟村将军坟违规野外用火燃烧麦根。地类属于耕地,权属为王先顺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500.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 。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