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58号
被处罚人姓名: 赵开柱 性别:男 身份证号532231194305******
现住址:寻甸县先锋镇普鲁村委会上没租睄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4月24日,在普鲁村委会上没租哨村饭豆地凹(小地名)林地内烧灰积肥,尚未造成损失。经现场勘验,面积为106.7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规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200.00元(贰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