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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6-58214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17 10:15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63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63号

发布时间:2022-05-1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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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肖家陆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231198303******       现住址:寻甸县鸡街镇耻格村委会戈乐下村**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18年至今在寻甸县鸡街镇耻格村委会戈乐村药山梁子开挖林地种植庄稼。经现场勘验,面积为102平方米,该地块属于26林班80小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开垦林地,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02㎡X5元/㎡=510元(伍佰壹拾元整)的罚款;

3、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2年8月30日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