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6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码: 916103022213031366
法定代表人: 徐劲翔 职务: 党委书记
单位地址: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7年,未经林业行政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共两个地块),地块一:位于寻甸县七星镇江格村委会发达大村青龙山,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8林班123小班,占用林地面积776㎡;地块二:位于寻甸县七星镇江格村委会江格村发打山,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水源涵养林,属6林班116小班,占用林地面积567㎡,两个地块合计面积1343㎡。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地块一:776㎡×10元/㎡=7760(柒仟柒佰陆拾元整)的罚款;地块二:567 ㎡×20元/㎡=11340元(壹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的罚款;合计:7760元+ 11340=19100元(壹万玖仟壹佰元整)的罚款。
2、责令限期于2022年7月30日前恢复原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