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64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桂莲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7202******
现住址:寻甸县河口镇小街村委会箐田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在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北大营村老鹰山经营露营烧烤,2022年5月3日,被他人人为引发森林火情,经现场勘验,过火面积480平方米,无受害面积。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2年5月20日前改正;
2、处以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