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66号
被处罚人姓名: 徐兴全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0129197410******
现住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新庄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林业行政许可,于2022年3月至4月,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新庄村后松棵(小地名)集体林地内削树木根部,经现场勘验,毁坏林木32株,材积0.59立方米,该地块属于属68林班,23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重点公益林,林种:水源涵养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云南松0.523m³×600元/m³×3倍=941.4元(玖佰肆拾壹元肆角);
栎类0.067m³X350元/m³X3倍=70.5元(柒拾元零伍角) ;两项合计1011.9元(壹仟零壹拾壹元玖角)的罚款 。
2、限期于2022年7月31日前补种树木96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