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7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吉祥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530129197308******
现住址:仁德街道办胜利社区宁则祖村**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5月10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仁德街道办胜利社区半弓田村旁烧地埂。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