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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6-58271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15 16:28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73号
文号: 关键字: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林罚决字〔2022〕第73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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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 贾兴林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09******  

现住址:寻甸县羊街镇清水沟村委会花箐哨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经林业行政许可,2022411日,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金所社区潘所陈家山(小地名)个人集体林地内修枝过度,经现场勘验,毁坏林木58株, 材积5.920立方米,该地块属于80林班,36小班,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林种果树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5.920m³×450/m³ ×2 =5328元(伍仟叁佰贰拾捌元整)的罚款

  2限期于2022年7月31日前补种树木174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寻甸支行 银行(账号:24219301040009986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0二二年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