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7号
单位/个人:昆明华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7DKM0Y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登会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碑庄村委会兔街子村白石岩箐
昆明华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昆明华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进行生产,现场未见粉尘、未见明显噪声。公司目前已完成安装的机器设备有两套由水泥存储系统、输送系统、称量系统,混凝土控制室和压力机组成的混凝土生产系统,经查,你公司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当对昆明华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便函〔2021〕3070号)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尚处于建设阶段,且现场检查后你公司主动停止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