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06号
单位/个人:寻甸羊街玉升机制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6KKETL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万玉升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新街村委会东山小农场内
寻甸羊街玉升机制炭厂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寻甸羊街玉升机制炭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2017年上半年开始建设,2017年年底基本建成,建成后偶尔进行过生产,经查,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营业执照》、《承诺书》、《整改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当对寻甸羊街玉升机制炭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鉴于你厂已完成整改,并自行拆除机制炭厂设备,承诺不再恢复生产,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