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0号
单位名称:云南伊泽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P16P2L
法定代表人:张其参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食品工业园区
云南伊泽园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2号)显示:你公司废水外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为8.94Í104 mg/L、氨氮的排放浓度为737 mg/L,分别超过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A级标准(化学需氧量COD≦500 mg/L、氨氮≦45 mg/L)177.8倍,15.38倍。
我局已于2022年5月5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表》、《2022年污水清运合同》、《污泥处理记录表》、《营业执照》、《整改方案》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33号)、《送达回执》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1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