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2号
单位/个人:张学全
身份证号码:532231*********012
地址:寻甸县倘甸镇产业园金马路侧边(二期标准化厂房旁)
张学全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倘甸产业园区内有红色污水排放到河里,严重污染环境。2022年5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倘甸镇环保办到现场进行排查,经顺沿倘甸园区泄洪沟“红色污水”流淌方向向上溯源,发现张学全造纸点有管道进入雨水管网,现场检查时,张学全造纸点于厂区西北面废水池处架设了长约80米塑料管道连接至倘甸产业园区金马路旁雨水井。执法人员在张学全陪同下对厂区40m³沉淀池内贮存废水、张学全私自架设塑料管道排放至倘甸产业园区金马路旁雨水井内积存废水进行现场取样。根据2022年5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4号)显示:管道排放口雨水井内积存废水总磷浓度6.17mg/L、化学需氧量9.47Í103mg/L、氨氮浓度为38.1 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总磷≦0.2 mg/L 、COD≦20 mg/L、氨氮≦1.0 mg/L )29.85倍、472.5倍、37.1倍。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4号)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2〕35号)、2022年6月15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2.移送公安机关。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擅自架设塑料管道,将生产草纸的废水沉淀池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倘甸产业园区雨水井内的行为进行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