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3号
单位/个人:马举建
身份证号码:530129*********733
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北观社区石门坎007号
马举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仁德街道北观村委会石门坎曾家大岩倾倒化工废渣,气味非常大,影响周边住户。2022年5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仁德街道北观村委会石门坎曾家大岩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仁德街道北观村委会石门坎曾家大岩耕地处有大量灰色颗粒状粉末,现场无明显味道。马举建擅自安排人员向仁德街道北观村委会石门坎曾家大岩耕地处马敏耀家地中倾倒约304吨磷石膏渣。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6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36号)、2022年6月16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当事人擅自倾倒磷石膏渣的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