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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6-58396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27 11:1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4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处罚,罚款,昆明市,菜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4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11:1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4

单位/个人李永平

身份证号码:530129*********118  

地址:寻甸县金所街道张所村011号

   李永平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七星镇政府报告,2022年4月8日有人拉运废菜叶至七星镇江格村委会发达大村张家湾进行倾倒,污染环境。2022年4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七星镇政府环保办、七星镇派出所对被倾倒废菜叶处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2022年4月8日马永涛驾驶装载有5余吨废弃菜叶的云AD88L7牌货车、赵兴强驾驶装载有5余吨废弃菜叶的云EB8104牌货车、蒲家全驾驶装载有5余吨废弃菜叶的云AR28X2牌货车在七星镇江格村委会发达大村张家湾山箐倾倒废弃菜叶,被七星镇派出所拦截。据三人指证,废菜叶来源于金所工业园区渝众农业。2022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昆明渝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公司冷库每天产生约30吨废弃菜叶,与李永平(身份证号为530***********1118)签订《残菜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冷库产生废菜叶全部均交给他进行处置。经李永平确认,2022年4月8日倾倒在七星镇的三车废菜叶确实来源于该公司冷库。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责令你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14号)》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614日告知你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陈述理由如下:本人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改正,之前从未到处乱倒乱弃废弃菜叶,也未造成环境污染,今后一定按要求拉到处理厂处理,对于5万元的罚款,本人贷款还未还清,家庭开支靠我一人承担,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当事人陈述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在拟处罚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积极开展整改的实际情况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6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30号)、2022614日《送达回执》2022年6月16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当事人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202214号)的规定,对未采取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废弃菜叶流失的行为进行改正。5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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