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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6-58396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6-27 11: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6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昆明市,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6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11:12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6

单位云南珍腾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N9G4902

法定代表人:应龙腾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特色食品园区

云南珍腾网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组织对羊街食品园区进行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云南珍腾网业有限公司厂区北面围墙处化粪池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有积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生产聚乙烯编织篷2500吨项目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该公司厂区北面围墙处化粪池旁的自然土塘内有积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有少量积水,厂区接入处理设施管道存在破损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对公司厂区北面围墙处化粪池积水的水进行取样。根据2022年4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2号)显示:云南珍腾网业有限公司化粪池渗滤液总磷浓度为8.3mg/,化学需氧量浓度494mg/L、氨氮浓度为95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总磷0.2 mg/L COD20 mg/L、氨氮1.0 mg/L40.5倍、23.7倍、94倍。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21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6月14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书》,公司积极整改,确保达到环保要求。鉴于公司初次违法,现已整改认识到位,最大程度减小了违法后果,目前公司运转困难和疫情影响,恳请从轻处罚

综合陈述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6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字〔202232号)、20226月14日《送达回执》2022年6月16日《申请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金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污水外漏至公司厂区北面围墙处化粪池旁的自然土塘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万元整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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