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5号
单位:昆明渝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8QKE7N
法定代表人:曾巧
地址: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内
昆明渝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七星镇政府报告,2022年4月8日有人拉运废菜叶至七星镇江格村委会发达大村张家湾进行倾倒,污染环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会同七星镇政府环保办、七星镇派出所到现场调查处理,调查显示倾倒废弃菜叶者为赵兴强、马永涛、蒲家全,根据赵兴强、马永涛、蒲家全三人指证,废菜叶来源于金所工业园区渝众农业。2022年4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到昆明渝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公司冷库每天产生约30吨废弃菜叶,与李永平(身份证号为530***********1118)签订《残菜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冷库产生废菜叶全部均交给他进行处置。经李永平确认,2022年4月8日倾倒在七星镇的三车废菜叶确实来源于该公司冷库。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调查询
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份、《残菜委托处置服务合同》1份、《营业执照》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2年6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陈述理由如下:公司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改正,废弃菜叶的处置全权交由李永平,在此之前就告诫李永平不能乱倒乱弃废弃菜叶,关于10万元的罚款,望从轻处罚,公司一期建设完已处于营业状态,但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未盈利,二期开工建设资金缺口大。今后保证不再出现此类事件,对存在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31号)、2022年6月14日《送达回执》、2022年6月16日《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金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你公司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15号)的规定,对未采取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废弃菜叶流失的行为进行改正。处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元整(¥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