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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7-59325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21 16:4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1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昆明市,寻甸,分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07-21 16:42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1

单位/个人:云南华仕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7LGW4N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建平  

地址:寻甸县特色产业园区羊街片区

云南华仕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依法对云南华仕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云南华仕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塑粉加工生产新建项目未生产,现场未发现堆存有原料和产品。经查,云南华仕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塑粉加工生产新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当对云南华仕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塑粉加工生产新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便函〔2021〕3070号)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未进行生产,无污染物产生,且积极配合调查,检查后主动停止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免于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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