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0号
单位/个人:马建良
身份证号码:532527*********718
地址:寻甸县仁德葛根凹采石场
马建良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仁德街道原葛根凹采石区堆存大量腐殖土, 现场检查时,仁德街道原葛根凹采石区露天堆存4堆腐殖土,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16号)》、《整改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密闭、3);(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3);(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6)区域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自然人、-2)。之规定,应当对你当事人露天堆存腐殖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十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当事人检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将露天堆存腐殖土搬离堆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