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8号
单位: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53573495C
法定代表人:陈光
地址:寻甸县产业园区塘子片区
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近期寻甸县塘子街道聂鼠龙河水质存在总磷、氨氮超标现象。2022年5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排查,对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渣场运输道路破损严重,路面泼洒磷石膏经雨水混合后部分经雨水沟经沉淀后排入聂鼠龙河。执法、监测人员在公司负责人陪同下沿聂鼠龙河对常青树段进行巡查至水质自动监测站,分别在常青树渣场道路雨水沟(汇入聂鼠龙河)、馒头山山沟水、王岗屯村上游来水、聂鼠龙河中游厂区侧旁汇合水、常青树生活区下游(大桥下)、聂鼠龙龙潭水(汇入聂鼠龙前)、聂鼠龙河湿地出水口采水样。2022年5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17号)显示:常青树渣场道路雨水沟(汇入聂鼠龙河)水质总磷浓度为10.3mg/L, 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总磷≦0.2 mg/L、氨氮≦1.0 mg/L)50.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1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5份、《关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环境隐患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昆生环寻〔2022〕28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5月24日出具监测报告(寻环寻报〔2022〕017号)》1份、《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环保局关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取用老渣场磷石膏用于生产标砖、水泥缓凝剂的报告的意见(寻环〔2014〕33号)》1份、《营业执照》1份、《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环境隐患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报告》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2年7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陈述理由如下:1.2022年5月24日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环境隐患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后,公司制定整改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对渣场道路进行修复,目前已完成隐患整改;2.公司磷石膏产品单一,消耗途径窄,造成消耗速度缓慢,今年磷石膏处理费用大幅提高,造成公司资金困难;3,受牛保条例影响,制约公司无法进行转型升级,加之市场行情低迷,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连年亏损,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请求适当减轻处罚。
综合陈述理由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公司对上述问题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2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39号)、《送达回执》、2022年7月27日《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8.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量(不足1吨、1);(2)固体废物类别(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不足3个月、1);(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5)群众投诉情况(无投诉、1);(6)区域影响(造成轻微社会影响、3);(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9)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1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第十三条《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
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你公司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渣场环境隐患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昆生环寻〔2022〕28号)要求,对未采取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路面泼洒磷石膏经雨水混合后部分经雨水沟经沉淀后排入聂鼠龙河,导致聂鼠龙河水质总磷严重超标的行为进行改正。处13.22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叁万贰仟贰佰元整(¥132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富滇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