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寻罚〔2022〕39号
单位名称:昆明邦图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3851890E
法定代表人:代兴文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东山厂
昆明邦图科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羊街镇东山水泥厂进去700米处有人处置烂菜叶,严重污染环境。”2022年6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句寻甸分局到现场调查处理,情况如下:经查,群众反映的废弃菜叶处置点为昆明邦图科贸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昆明邦图科贸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烂菜叶破碎设施未运行,场区东面有机械正在进行固态有机肥的拌和。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公司尚未投入正式生产,自2022年6月初开始进行有机肥的生产试验,累计约处置烂菜叶800吨”。经现场查看,公司厂房内存有部分未处置完成的废弃菜叶,部分废弃菜叶已腐烂,现场异味较重,有渗出液渗出并流入厂房周围的雨水沟。公司厂区东侧空地有机械正在将烂菜叶及有机质辅料拌和进行有机肥的生产试验,堆存的烂菜叶已腐烂并有渗滤液渗出,公司用土对堆存的烂菜叶及辅料进行了围挡,据现场负责人介绍:“空地上堆存的烂菜叶及有机质约150立方米,地面进行过硬化处理”。检查时,发现公司厂区东南角有一人工开挖的坑塘,未进行过防渗漏处理,坑塘内堆存有大量已腐烂废弃菜叶并有渗滤液渗出,现场异味较重,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坑塘内堆存的烂菜叶约700立方米”。
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负责人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在公司厂区东侧的空地和厂区东南角坑塘内对渗出液进行了现场取样。
根据2022年6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24号)显示:昆明邦图科贸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厂区东南角人工开挖坑塘内烂菜叶渗出液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5×104mg/L、总磷浓度为30.8mg/L、氨氮浓度为1.86×103mg/L、挥发酚浓度为3.56mg/L、铁浓度为155mg/L、锰浓度为14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总磷≦0.2 mg/L、氨氮≦1.0 mg/L、挥发酚≦0.005 mg/L、铁≦0.3 mg/L、锰≦0.1mg/L)924倍、153倍、1859倍、711倍、515.67倍、139倍。
昆明邦图科贸有限公司寻甸分公司厂区东侧用土围挡烂菜叶堆存点内烂菜叶渗出液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27×104mg/L、总磷浓度为54.8mg/L、氨氮浓度为2.85×103mg/L、挥发酚浓度为3.73mg/L、铁浓度为139mg/L、锰浓度为11.2mg/L,分别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标准(COD≦20 mg/L、总磷≦0.2 mg/L、氨氮≦1.0 mg/L、挥发酚≦0.005 mg/L、铁≦0.3 mg/L、锰≦0.1mg/L)1134倍、273倍、2849倍、745倍、462.33倍、111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6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24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28号)》1份、《营业执照》1份、《投诉记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等证据为证。
我局已于2022年6月30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录像说明》6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2〕024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28号)》1份、《营业执照》1份、《投诉记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22年8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公司承认试运行中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发生微污染的情况,承诺经处罚后未来将投入环评办理、设备完善、水处理循环设备设施,未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再对外经营活动。实在没有资金承诺巨额的行政处罚罚款,仅能承受此案件处罚5万元。
综合陈述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故对你公司的意见,我局不予采纳,维持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寻罚告(听)字〔2022〕37号)、《送达回执》、2022年8月21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以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4.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的、3);(2)污染物数量(不足2吨、1);(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4)群众投诉情况(投诉2次、3);(5)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轻微社会影响、3);(6)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7)配合调查取证情(积极配合调查、(8)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9)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通过市局开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自动核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你公司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28号)的规定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改正。
2.处38.3万元罚款。
3.限期15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影响,逾期拒不治理的,由我局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5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影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捌万叁仟元整(¥38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我局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原老二小)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办, 电话62662558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