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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55419-202209-6069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8-25 15:2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3号
文号: 关键字: 生态环境,昆明市,行政处罚,建设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15:28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寻环不罚〔202213

单位:云南森城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7GT9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国强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白龙潭云南旭东集团有限公司内

云南森城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对云南

森城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公司年产5万m3建筑木模板胶合板项目未进行生产,云南森城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份开始购买机器设备并进行安装,于2022年3月安装完毕,经查,公司年产5万m3建筑木模板胶合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前投资金额为159.1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寻改字〔202231号)》、《企业建设投资情况统计表》、《投资备案证》、《营业执照》、《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始实施之日起计)(1年以上不足2年4);(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6)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社会影响、1;(7)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8)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之规定,应当对云南森城木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m3建筑木模板胶合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投入生产,无污染物产生,检查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建设。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便函〔2021〕3070号)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寻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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