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红牛肝菌”、“青头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6004号)
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寻甸山珍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牛肝菌”、“青头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7日,按照2022年云南昆明市抽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有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与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寻甸山珍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00g“红牛肝菌”、“青头菌”进行监督抽样,由法人李劝忠的儿子马李强陪同抽检。经昆明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2年6月2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0221336、No.20221337)显示该合作社2022年5月7日生产的“红牛肝菌”(商标:存芬山珍源、规格型号:100克/袋,样品数量:6袋、生产日期:2022.05.07、质量等级:/)、“青头菌”(商标:存芬山珍源、规格型号:100克/袋样品数量:6袋、生产日期:2022.05.07、质量等级:/)总汞(以Hg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总汞,标准指标:≤0.1,红牛肝菌实测值:0.149,青头菌实测值:0.170)。
不合格项目:总汞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总汞,标准指标:≤0.1,红牛肝菌实测值:0.149,青头菌实测值:0.170)。
二、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寻甸山珍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红牛肝菌”、“青头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2022年7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寻甸山珍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寻市监处字〔2022〕6004号》,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对导致2022年5月7日生产的食品100克“红牛肝菌”、“青头菌”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查找,原因为:造成该批次青头菌、红牛肝菌重金属超标的原因是由于云南大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都存在超标的情况,野生菌生长于山林等地,土壤所含重金属超标导致野生菌重金属含量随之超标,青头菌、牛肝菌重金属超标的源头主要是因为菌本身就带有的,该合作社加工青头菌、牛肝菌干片只是进行清洗切片、烘烤,并未添加任何防腐剂、添加剂。
当事人整改情况:
(1)当事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着重加强野生菌来源位置属地把控。同时组织员工学习有关食品生产法律法规,严格管理野生菌生产规定以及使用标准。
(2)建立更为系统规范的管理台账,做到每批必检,每片必须安全,加强了解土壤信息污染程度,做到不加工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土地区域的野生菌。
(3)告知员工在购买野生菌的时候,一定记录野生菌是否属于重金属污染严重地区,防止因属于重金属污染地区而导致野生菌重金属含量超标。其整改完成情况已上报本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